银保监会拟出台新文件,强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定价约束

伴随信贷利率下行,金融领域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不合理定价、价质不匹配等乱象也将被除清。


撰文 | 冬弥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金融服务定价走向开放与规范。

近期,银保监会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出台了《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从服务项目定价、定价校准机制、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等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意见稿于2022年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同样适用于本意见稿。监管明确尊重金融机构定价自主权,但也强调加强多方监管,强化行业自律,推动银行等机构完善服务价格管理。

利率定价关系到消费金融市场核心业务,定价规则变动自然牵动每一家机构。本次意见稿提到强化定价约束,剑指银行业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定价不合规的情况,要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主体规范服务合作管理,这也会对助贷市场的定价收费产生影响。

不过,意见稿中也明确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这意味着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能遵循业务特性差异化定价,但前提是定价收费必须合规,尤其是规范合作第三方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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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定价约束

银保监会在意见稿中提出强化定价约束,银行不能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同时,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在消费金融市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资方普遍采用与助贷平台合作的方式开展获客营销,期间不少助贷平台在展业过程中嵌套了不合规的收费项目,意见稿指出要规范银行业服务合作管理。

意见稿要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必须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合作平台的业务风险,银行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此外,银行还要加强服务外包管理,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为了落实服务定价,提升定价透明度,监管还要求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特别指出标识或指示要清晰、可识别,展示内容要简单、直观,易于在营业场所和其他途径查询。

监管收紧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渠道合作政策,规范第三方收费行为,其实早已释放信号。此前,监管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就明确对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作出严格限制,包括分级管理、评估、风险预警、息费管理等。


例如,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至于分润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费用水平,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如今,监管从定价和服务收费管理限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可谓在根源上保障了助贷平台的合规性,避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被各类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坑害,强化消费者保护。

利率下行趋势延续

虽是市场定价,但监管会对特定领域的金融服务收费给予指导。根据意见稿,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另外,还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当利率市场改革推向纵深时,金融服务的定价竞争更加充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率下行逐渐成为趋势。央行去年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此前,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时就指出当前利率定价秩序总体稳定,人民银行深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明显降低,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特别是小微信贷,利率下行明显,今年10月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94%,比2020年12月下降0.14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利率在2020年大幅下降的基础上继续稳中有降。

消费金融领域在监管政策约束、市场主体自律、消费者权益诉求等综合因素作用下,消费贷利率上限相比前几年降幅明显,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平台仍在扩大利率低于24%的资产占比。


利率定价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持牌机构服务价格管理趋严,金融科技又全面纳入监管,消费金融自营和助贷服务的息费也会变得越来越透明,任何踩红线虚增服务价格、打擦边球的经营方式都难以为继。